監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有什麼?
一、監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有什麼?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檢察院立案偵查時認爲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監察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這既指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都可以由監察機關立案,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後,需要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超過兩次補充偵查的,需要做不起訴處理,補充偵查即可以使退回公安機構偵查,也可以是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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