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追究責任
1、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
(1)盜竊罪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爲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信用卡詐騙罪行爲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佔有目的。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
(2)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
3、犯罪對象不同。
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爲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同時信用卡在信用卡詐騙罪中是犯罪工具,爲本罪所獨有。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爲只能作爲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5、主體要件不同。
(1)盜竊罪爲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16週歲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構成本罪。
(2)信用卡詐騙罪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爲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爲惡意透支的主體。
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爲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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