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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一、缺席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缺席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缺席審判程序是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是需要通知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的,如果當事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判決。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爲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爲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 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 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 告。公 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 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二、缺席判決適用於哪些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爲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 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 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民事訴訟活動還是刑事訴訟活動,借到人民法院傳票之後,應當積極的參加訴訟活動,這樣的話可以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如果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活動,人民法院是可以缺席審理並且作出缺席判決,這有可能就會導致存在不利於自己的一些情況。

標籤:審判程序 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