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
主體要件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爲,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衆形式出現。在結夥尋釁滋事中,“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可見,主犯應對在他故意傷害罪指揮下的犯罪及其後果承擔全部責任,但對超出他的指揮範圍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例如,甲因侮辱婦女受到丙的譴責,便糾集乙等去教訓丙。甲等看到丙與同事丁時,便上前侮辱、毆打。丙和丁見狀進行防衛。在衝突中,乙發現丁後腰帶有匕首,便趁丁與他人對打之時,從後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當場死亡。此案中,甲對乙的殺人行爲便沒有認識,也無法認識,因而甲對之不承擔責任。
主觀要件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爲人的犯罪動機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 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於貪利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爲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爲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爲了尋求精神刺 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隨意毆打他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破壞公共秩序,尋求精神刺 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客體要件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爲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
公共場所,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爲,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爲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裏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第二種觀點認爲,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裏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一定指的是行爲人有肆意挑釁或者是隨意的進行毆打,騷擾他人,或者是有任意的損壞,或者是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爲,並且是情節嚴重的情況下,纔會構成此罪。否則的話,只需要進行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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