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決定的機關是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我國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權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監視居住的決定。但實際在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時候,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不過,對於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的決定,也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實施機關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在向監獄主管部門申請監外執行的時候,一般會先對監外執行適用條件作出審查,在符合的情況下,纔會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然後准予監外執行。不過要注意的是,監外執行一般的時間爲一年,並且原則上在監外執行期間也是會計算刑期的。
根據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此時是存在不同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的,但是無論是何種強制措施的執行與決定,都是需要符合法定的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的,否則就是違法的適用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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