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惡的案件是不是不能減刑?
涉惡的案件是可以減刑的;對於涉惡案件包括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規定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第九條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
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十一條對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爲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爲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綜合上面所說的,減刑是針對於有錯就改,而且認錯態度良好的犯罪者可以實施的行爲,不管是有期徒刑還是屬於無期徒刑,一般都可以減刑,但對於減刑的天數就要結合判刑的期限來進行確定,只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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