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怎麼處理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怎麼處理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羣衆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有哪些
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是對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也包括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另外,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環境是人類自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保護環境是一切單位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是環境保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物重大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是一種嚴重的瀆職行爲,直接危害了環境保護部門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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