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
一、盜竊罪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
法律對開庭後多久判決沒有規定,時間長短,這個主要看送達情況、案情等。但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有相應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被批捕後多久判刑
沒有明確的期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批捕的相關期限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爲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最多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爲二個月,可以延長二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爲一審程序
如果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一般二個月,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檢察院不批捕後的程序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案件開庭之後宣判的時間按照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事時間,主要看送達情況、案情,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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