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的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我國現行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參考了國外立法例,同時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又具有我國自己的特點。其規定根據是:
(1)未滿14週歲的人,由於身心發育未成熟,他們幼稚無知,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不追究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展尚不完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對他們的危害行爲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對某些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3)已滿16週歲的人,智力、體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已經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因此,法律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雖有一定的辨別是非善惡的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同時,由於他們可塑性大,易於接受改造。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刑法第49條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二、刑事責任能力的種類是什麼?
(一)對於正常人而言,年滿十八週歲以上,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是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是完全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
(二)對於非正常的自然人(主要指精神病人和生理殘疾人)而言,刑事責任年齡有以下三種規定: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2、完全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經法定程序確認的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經法定程序確認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但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對於身體殘病的人,刑罰只對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的刑事責任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刑事責任的年齡對許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如果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話,實際上是不需要承擔相關的犯罪行爲的法律責任的,比如說如果是屬於不滿14週歲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滿14周罪犯不滿16週歲只有在特殊的犯罪情況之下,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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