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要同期的筆跡嗎?
一、筆跡鑑定要同期的筆跡嗎?
不一定。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僞。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查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僞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
二、筆記鑑定如何申請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三、鑑定筆跡時間的效力
雖然在實務之中,有許多的司法鑑定機構在其官方的網站頁面的內容之中明確規定了可以對筆跡時間進行鑑定,出具鑑定報告。應當說這些司法機構都是具有合格條件成立的,但是由於筆跡時間鑑定的審查和檢驗技術並沒有完全突破,使得筆跡時間鑑定的結果並不具有必然的確定性。即便是面對同一份樣本材料,不同的鑑定機構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鑑定結果。差異性的司法鑑定結果使得庭審過程中法官無法採納。在一些實際的案子之中,法官是否必然採用筆跡時間的司法鑑定結果是不確定的。
筆跡鑑定在案件的調查過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對筆跡鑑定的申請主張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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