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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主犯、從犯判刑是一樣的嗎?

一、故意傷害主犯、從犯判刑是一樣的嗎?

故意傷害主犯、從犯判刑是一樣的嗎?

故意傷害一般是三年以下量刑,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主犯和從犯的規定有哪些?

1、主犯

從客觀上來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共同犯罪行爲及其危害結果所起的決定和推動作用,包括:

(1)糾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爲,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條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爲。無論是簡單共同犯罪還是複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還是犯罪集團,要想使犯罪行爲構成既遂,協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使其有效地作用於犯罪對象是必不可少的,實施指揮行爲的人無疑屬於主犯。

(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這類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不擔任組織、指揮、策劃的職能,但是他們實施犯罪行爲的積極性明顯高於一般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爲主犯。

(4)對犯罪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將主、客觀兩方面的作用相結合,就可以準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從犯

我國《刑法》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這個法定概念可以看出,從犯包括兩類共同犯罪人: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實行犯。這類共同犯罪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爲,但是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現在:本人不主動發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爲實施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行爲強度不大,對造成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對犯罪結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分工分類法,這類犯罪分子實爲幫助犯。這類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爲,而只是爲共同犯罪的實施準備工具、創造條件,包括犯罪行爲實施之前的幫助行爲和犯罪行爲實施時的幫助行爲。通常表現爲準備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礙,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打探和傳遞有利於犯罪實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把門望風,等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傷害如果存在共同犯罪,那麼是有主犯和從犯的存在的,一般兩者不同的犯罪狀態所存在的處罰是完全不一樣的,對於從犯是可以從輕處罰,而對於主犯是需要負此案件的全部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罰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