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和從犯的區別具體是怎樣的
一、脅從犯和從犯的區別具體是怎樣的
1、主觀區別:
脅從犯,是指中國刑法中的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種。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矇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
從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起輔助作用,指爲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
2、懲罰區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爲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二、脅從犯的認定:
脅從犯的本質特徵在於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願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爲脅從犯:
1、行爲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爲,其行爲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爲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協從犯要比從犯情節輕一些,並且從犯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纔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是免除刑罰。對於協從犯,案情比較複雜的,是可以找個比較資深一些的律師,爲自己進行辯護,維護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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