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釋放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無罪釋放賠償標準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被無罪釋放,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需要對違法行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的國家賠償標準爲: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從被羈押開始計算,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二、無罪釋放的情況有哪些?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綜上所述,嫌疑人在羈押期間,如果超過法定期限,經過審理判決無罪的,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可以提出賠償要求。對於超期羈押期間的賠償標準,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造成人身傷害的,辦案機關承擔醫療等費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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