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這點是明確的。但是否包括調解書、仲裁文書和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的觀點。辯護律師應當從犯罪對象是否屬於本罪法定的犯罪對象入手,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之外的文書,排除在犯罪對象之外,從而達到無罪辯護的目的。
2、在司法實務中,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是從判決裁定生效時開始計算的,也就是說,如果轉移隱藏財產等有可能構成本罪的行爲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生效之前發生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求行爲人的行爲與判決裁定未能執行之間是有因果關係的,如果這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即爲人的行爲就不構成犯罪。在司法實務中,有些行爲人雖然實施了轉移財產等涉嫌犯罪的行爲,但並沒有真正造成執行不能實施。很多時候是因爲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存在拖延怠慢或者玩忽職守的現象,而造成無法執行。如果辯護人能夠證明,在法院積極執行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實現大部分的執行標的,而法院卻採取一種消極或不作爲的態度,導致最後執行未能完成,就很有可能最終達到無罪的結果。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拒不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從重處罰。由此可見,構建和諧、誠信社會,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維護裁判效力及執行公信力,是本條的立法宗旨。但在打擊老賴及其協助人犯罪的同時,也要充分保障人權,防止打擊範圍擴大化。
綜上所述,對於民間債務糾紛的當事人,經過法院判決依然沒有清償債務的,可能會追究刑事責任。其委託辯護律師後,律師應該從拒絕履行執行罪的構成要件出發,針對檢方的指控做出辯護,爭取給當事人創造一個從輕處罰或免於起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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