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界定的數額標準是多少?
一、行賄罪界定的數額標準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第七條,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二、《刑法》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賄罪的犯罪事實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行賄數額以及掌握的證據而定,當事人對行賄的判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上訴來進行處理,由上級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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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賄賂罪是否是結果犯?
律師解答:不是。律師解析:不是。介紹賄賂罪是行爲犯,不是結果犯。介紹賄賂罪是指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爲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爲。介紹賄賂行爲的目的本身不是行賄也不是受賄,而是旨在幫助行受賄雙方建立賄賂聯繫,即起到牽線搭橋、溝通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