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一、限制減刑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刑法》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因此,罪犯在適用限制減刑的時候,主要滿足以下幾方面的條件
第一、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第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第三、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對其決定限制減刑。
人民法院依照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有必要對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減刑,堅持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
二、被限制減刑的人能否假釋
被限制減刑的罪犯不可以假釋
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是不能假釋的,即使在被減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是不能減刑的。這實際上是爲了對這種人身危險性比較大的犯罪分子做到罪行相適應。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新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在同時對死緩犯適用限制減刑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對於限制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也是有下限的規定。一般在緩刑兩年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二十年。就是說,限制減刑後,最低刑期不低於二十年。
-
死刑犯現在怎麼處決的
律師解析:死刑犯的處決方法目前是槍決和藥物注射執行死刑。我國過去只規定了槍決一種方式,正是基於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注射執行死刑能夠更好地保全屍體,減少槍決造成的殘忍場面,在修改法律時我國增加了注射的執行方式。但由於注射執行還要進行藥物研製、加強場所...
-
停止死刑執行的情形包括了什麼
一、停止死刑執行的情形包括什麼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
-
中國有安樂死嗎?
沒有,當前法律上沒有許可。安樂死的問題在中國尚未正式討論,但促使安樂死問題激化的那些先進的醫療技術,在中國已大量引進並推廣。1988年7月5日,中華醫學會、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中國法學會、上海醫科大學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聯合發起召...
-
死刑的種類是如何的?
律師解析:死刑的種類有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