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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司法鑑定人是由誰定的?

法醫司法鑑定人是由誰定的?

法醫司法鑑定是在訴訟過程中鑑定人運用醫學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的醫用技術方法進行鑑定和判斷的活動。爲保障鑑定的正確性,對司法鑑定的要求特別嚴,同時對法醫司法鑑定人也進行了相關的規定。關於法醫司法鑑定人是由誰定的?大家也許都不清楚,接下來,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司法鑑定人:

司法鑑定人指具備《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二、法醫司法鑑定人是由誰定的?

2005年9月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司法鑑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

“司法鑑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人及其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鑑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三、我國法醫鑑定人都受哪些法律法規規定約束呢?

(一)嚴格鑑定程序的原則

所有的法醫學鑑定應當由司法機關委託而不應受理私人委託,保證鑑定人在司法機關委託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工作,從而確保鑑定結論的法律性、嚴肅性,避免因接受私人委託引起的不公或重新鑑定。堅持這一原則對鑑定人自身是一種有效的法律保護。

(二)實事求是,科學鑑定,不受案情干擾的原則

首先,鑑定人接到司法機關的委託後,對被鑑定人的損傷特徵和部位要詳細描述、記錄,必要時並照相固定,這是鑑定工作的基礎。其次,要收集可靠的案情、病歷及輔助檢查材料。

然後是對掌握的所有材料用科學的方法及醫學理論進行分析論證,對照人體傷害、傷殘標準,實事求是地作出鑑定結論。最後是始終站在法律、科學、公正的立場上,不爲人情所動,不爲權力所動,不爲金錢所動,不受案情干擾。例如,筆者一朋友之女,被人從二樓推下,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雙跟骨粉碎性骨折,到重慶某大醫院治療,用去醫藥費6萬多元,要求鑑定爲重傷;經認真檢查其腰部的功能及脊椎骨折處的生長情況,脊椎經補骨癒合較好,腰部活動功能障礙未達到重傷規定的標準;雙跟骨經內固定術,骨折癒合較好,沒有腳弓的結構改變,雙踝關節功能障礙也沒有達到重傷規定的標準。在經過賴心的解釋後,得到了被檢者及家屬的理解,相信司法鑑定結論是科學、公正的結論。

(三)注意辨別真僞的原則

作爲法醫鑑定人,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對被鑑定人的傷情進行真僞辨別。即對被鑑定人的所有材料(如:病歷、CT片、X光片等輔助檢查)認真審查,科學分析其與傷情之間的關係,從醫學的角度能否解釋,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的規律,當不能解釋或出現矛盾時,要認真分析原因,必要時可在鑑定人的監督下進行復查,以確保被用做鑑定依據的輔助檢查的真實性。

(四)根據司法部關於鑑定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鑑定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自己的鑑定,意見不統一時,保留個人意見,拒絕回答與鑑定無關的問題。無條件鑑定時,應拒絕鑑定,必須堅持應有的原則和立場。

法醫司法鑑定人是由誰定的?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法醫司法鑑定人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作爲法醫司法鑑定人還必須秉持嚴格鑑定程序的原則、實事求是、科學鑑定、不受案情干擾的原則、注意辨別真僞的原則等。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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