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意見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司法鑑定意見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鑑定意見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情形有:
法院24日正式向社會公佈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九種鑑定意見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規定指出,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1.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鑑定事項超出本鑑定機構項目範圍或者鑑定能力的;
2.鑑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鑑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鑑定人違反迴避規定的;
3.鑑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
4.鑑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的;
5.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6.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7.違反有關鑑定特定標準的;
8.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9.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
規定明確,對鑑定意見有疑問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由其出具相關說明,也可以依法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怎麼辦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某些專業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比如傷殘等級鑑定,工程造價鑑定,筆跡鑑定、財物價格鑑定等等。所以司法鑑定結論成爲法院審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決定着當事人勝敗的命運。對自己不利的鑑定結論當事人當然會搖頭,那麼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作爲當事人爲什麼不服,無非是司法鑑定有違法之處而結論對自己不利。那麼怎麼來看待這種不利因素呢?一方面是鑑定程序違法,當事人感覺不公正;二是鑑定標準混亂,當事人不能信服結論正確性;三是鑑定程序不透明鑑定時間過長,鑑定結果客觀真實性受懷疑;四是鑑定人不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專業性正確性難以讓普通人理解;五是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管理混亂,弄虛作假違法執業現象多發。以上五種情況,是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出發點,也是我國司法鑑定的現狀表現。司法鑑定的很多問題,我們作爲律師在多年的辦案過程中深有體會。簡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很難找到一份完全沒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鑑定結論。所以,我們也總結了一些審查司法鑑定結論及應對的方法。
司法鑑定的意見作爲法庭上證據的使用非常的常見,借用科學的手段來提供證據也是當前最主流的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九種情況是不能夠採用司法鑑定意見作爲證據使用的,這一點在正文中明確的爲大家展示過,如果有疑問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或者向司法鑑定機關申請二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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