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原告病歷的內容是什麼
醫療糾紛日趨增多的今天,患者維權意識也在日益增強。患者對醫院提出訴訟時,必然要出示一項最重要的證據——原告病歷本。但是由於私下篡改、塗改甚至造假病歷的事件時有發生,病歷的真實性受到質疑。對原告病歷進行司法鑑定,是司法裁判中必走的一個流程,那麼,司法鑑定原告病歷的內容是什麼呢?歡迎閱讀下文。
一、區分需鑑定的病歷瑕疵和可綜合認定的病歷瑕疵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禁止鑑定病歷的真實性,患方主張病歷不真實時,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鑑定機構將終止鑑定,鑑定機構並不承擔病歷真實性的認定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定屬於法院對證據屬性認證的法定職責。
二、區分形式性病歷瑕疵和實質性病歷瑕疵
在司法實踐中,鑑定機構對於文書鑑定、臨牀鑑定和病理鑑定範疇外的異議均無法受理,對於超出鑑定機構鑑定範疇的真實性異議,法院應當對其進行判斷。針對患者提出的病歷瑕疵的異議,可以根據是否與案件爭議事實有關聯、是否對全卷病歷的真實性有直接影響等考慮,區分爲形式性瑕疵和實質性瑕疵。
常見的形式性瑕疵有病案號、姓名、身份證號的記錄錯誤,醫生未簽名、僅有實習醫生簽字主治醫師未簽字確認、住院科別記載錯誤等瑕疵,對於形式性的病歷瑕疵,發生原因一般是醫院內部對病歷書寫的管理存在疏漏,應當要求對上述存疑病歷進行單獨雙方質證,由醫方對上述瑕疵作出合理解釋,如果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且法院認定該瑕疵與本案的實體爭議並無直接影響,可以認定相關病歷的真實性;若經醫方作出解釋後,法院認爲解釋不合理不成立,仍然對相關病歷的真實性存疑,則應當在認定時排出相關存疑病歷,但不影響其他沒有瑕疵的病歷的真實性。
常見的實質性瑕疵如手術同意書上的患者或家屬簽字的真僞、病情診斷的結論修改、治療方案或用藥記錄的存疑等,因爲上述病歷瑕疵的真僞直接關係到醫院是否存在過錯,如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是否存在誤診誤治、是否用藥不當或錯誤用藥等關鍵性問題。此時,人民法院必須要結合全院證據材料對病歷的真實性進行明確的認定。
三、法官應結合全案證據材料綜合認定病歷的真實性
在對病歷真實性進行認定的過程中遵循“印證原則”,如認定具體的醫療行爲時,既要參考術前小結、醫師討論記錄等主觀病歷,也要查看病程記錄、護理記錄、麻醉記錄等客觀病歷,還要參照患者或家屬選擇醫療行爲的知情同意書以及醫療費用清單等材料進行綜合考量。如果其他病歷材料可以與之相互印證,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確定待證事實,則可以認定該瑕疵病歷的真實性。如果該病例記錄與其他記錄存在矛盾,或不符合醫學診療常規,則應否定該瑕疵病歷的真實性。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原告病歷的內容是什麼,其實鑑定的是形式性和實質性內容。形式性的病歷瑕疵若醫方能作出合理解釋,則可以認定該病歷的真實性;但實質性的病理瑕疵,是直接關係到醫方是否存在過錯,需人民法院對病歷真實性進行認定,且認定的過程應遵循“印證原則”。原告病歷是醫療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和案件審判的直接證據,所以司法鑑定這一關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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