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在取保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①未經執行機關的批准不得離開指定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殺生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繳納保證金,不能說是以金錢換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錢作爲擔保,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故由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金額大小。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就是屬於保釋,只要符合條件的一般就可以繳納保證金而被保釋出去,但在取保期間也需要隨時的報道,配合執法人員進行偵查,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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