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家屬該幹什麼
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家屬在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以辯護人身份見到犯罪嫌疑人。
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各分監區應將罪犯接見信在接見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監區。
接見信必須字跡清楚,寫明收發地址、郵編,罪犯本人姓名及與收信人的關係,接見卡編號,貼足郵資,否則不予寄發。
2、分監區對各分監區交來的接見信應認真檢查、登記,填裝接見通知單,並在接見通知單騎縫處加蓋“監獄接見專用章”後於接見日前7天發出。
3、親屬來監接見必須持有效接見通知單和身份證,16歲以下人員憑戶口本到監獄候見室登記處進行登記。
4、分監區幹警負責在候見室處進行登記,登記前應查驗接見通知單,身份證件,與登記卡覈對,無誤後予以登記並在接見單下方加蓋“監獄接見專用章”
不敢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家屬是不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的,只有律師可以見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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