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制度現狀存在哪些問題?
一、監視居住制度現狀存在哪些問題?
1、適用對象不統一
目前,有關監視居住適用對象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但三者對關於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卻不盡相同,這勢必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2、監視居住的期限問題。
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爲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筆者認爲這六個月是指公、檢、法三機關監視居住的期限總和,並不是每一個執法機關的最長期限。但目前公安部、最高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和規定,卻有指每一個機關各自有權使用最長期限之嫌,這樣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則爲十八個月。
3、適用範圍與取保候審沒有嚴格區分
由於立法沒有明確固定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各自的適用範圍,在實際操作中必然會出現混亂,同樣的情況有的適用了取保候審,有的則適用了監視居住。然而,監視居住在強制強度、監控措施等方面均與取保候審有較大的區別,要是在同樣的情況下隨意選擇不同的強制措施則會造成對被監視居住對象人身自由權利的侵害。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採取何種強制措施本應與犯罪的輕重及行爲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但正是因爲立法上沒有明確固定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各自的適用範圍,出現辦案單位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隨意選擇這兩種不同的強制措施,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沒有保證金,又無法提供保證人時才使用監視居住。
二、監視居住適用條件有哪些?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在刑事強制措施中,監視居住也是公安機關常用措施。主要針對那些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在懷孕期內的犯罪嫌疑人。目前我國監視居住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和漏洞。在監視對象、適用條件及監視居住期限上面都不統一。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對該制度做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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