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後又刑拘可以嗎?
一、檢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後又刑拘可以嗎?
檢察院不批捕後又被批捕刑拘是可行的,但是取保結束後,只要不是故意在取保的12個月內故意犯罪,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逮捕的,刑事訴訟中的拘留,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如果在這個期間檢察院不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放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並非案件的終結,當事人應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拘之後逮捕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理由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放人這一點很複雜,分很多情況:
1、刑拘後但公安機關尚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釋放並執行,理由是【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刑拘後公安機關已經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批准逮捕,但是人民檢察院不會決定釋放犯罪嫌疑人,這一點沒有做出法律上的規定,僅僅只是說公安機關必須立刻放人,見於【第八十九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與之類似的表述條款還有【第九十條】。
3、刑拘以後並且已經被逮捕了的情況,是否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自根據訊問結果後決定並執行,理由是【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還有【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再比如【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案件涉及到多個辦事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還有法院,所以是非常嚴謹的,容不得半點馬虎,因爲涉及到當事人的生命權益,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收集證據也應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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