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限是多長
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依法進行偵查的時候,此時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這也是有時限規定的,那到底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限是多長?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限是多長
我國規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需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並將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三日至七日內,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爲七日。
二、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留置時間多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十二條規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在未採取、強制措施的前提下,限制其人身自由進行審查不得超過12小時。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警察法對此有不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這一規定表明: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未採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時候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48小時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和人民警察法的這兩條規定,顯然給了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在未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既可以適用傳喚、拘傳限制其人身自由12小時,也可以適用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48小時的選擇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傳喚、拘傳超過12小時時,往往用留置作爲超時的依據。這樣,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關於傳喚、拘傳的時間規定就失去了意義。所以筆者認爲,人民警察法規定的留置時間應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相吻合,應改爲12小時。
我國規定的拘留是比較多的,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司法拘留等等。其中刑事拘留僅僅屬於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屬於具體的處罰。而不管是誰在實際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都是有時限限制的,超過規定的時限進行拘留的,則就會構成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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