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超期羈押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爲。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羣衆中的良好形象。爲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
(一)傳統的辦案方式和傳統訴訟價值觀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羈押的思想根源。在中國古代無超期羈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統治者隨意羈押違規者。現在,有的辦案人員在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時,憑感覺、按習慣、照經驗、陷入“以押代審”的怪圈之中,超期羈押現象在所難免。還有辦案人員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係認識不清,價值取向錯誤,“重實體、輕程序”,只要所收集的證據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受時間所限制,隨意延長羈押期限。
(二)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低,無時效意識或意識差,是造成超期羈押的主要原因。有些辦案人員,對出現的超期羈押情況,往往以案件複雜、證據收集工作量大、難度大、耗時間長等“客觀原因”來掩飾和迴避。說到底,這是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不強、執法水平不高的表現,執法隨意性大,不會靈活運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把羈押作爲唯一的法律手段來運用。
(三)缺乏相應懲誡制度,是超期羈押難以杜絕和根除的重要原因。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立法、司法解釋沒有關於超期羈押所帶來刑事訴訟方面法律後果的規定,對造成超期羈押的辦案人員更無明確的法律約束,更無一條具體、明確的對造成超期羈押負責的人員在行政法律、執法責任、法律後果方面的規定。相關規定在這方面的欠缺,就會使素質低、辦案能力差、無責任心的辦案人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四)與當前的執法環境也有關係。目前普遍的辦案觀念是“重實體、輕程序”,辦案人員心裏認爲是在追求實體的正義,並無私心報復,更無侵犯他人人權意識,因此在內心並沒有遣責感。有的認爲,只要刑事程序的結果沒有錯誤,訴訟活動過程不可太計較,這種觀念不可避免會在辦案中出現超期羈押。有的政法機關給基層單位下打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標,罰沒款指標等,使基層辦案人員疲於應付,一此案件因片面追求罰沒款、保證金而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公、檢、法部門在刑事訴訟銜接上配合不夠,是造成超期羈押又一原因。根據刑事訴法規定,不
同性質和不同訴訟程序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機關管轄,辦理具體案件還要具體到辦案部門人員。這些辦案部門和人員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執法尺度和執法水平的差異,以及相互間銜接配合問題,雖然法律中對辦理案件的程序和期限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但實際工作中還發生個別違反規定和案件移交銜接脫節的問題,以至出現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是違反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受到了一定的侵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即使犯罪嫌疑人犯有罪行,但是公安機關或者是司法機關,還是要針對其所述有的相關權利。公安機關如果沒有獲得司法機關的相關批捕通知之後,必須馬上釋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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