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被批捕家屬什麼時候才能知道?
一、刑事拘留被批捕家屬什麼時候才能知道?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這麼做:
1、找當地公安機關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蒐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通常來說,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爲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而繼續刑事拘留的,案件會進入刑事程序,接下來會進入到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法院經行爲人的具體情況,判定其是否判刑。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探視。可以做的包括給行爲人準備基本的換洗的衣物,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錢物要帶上《拘留通知書》。家屬應該儘快諮詢專業刑事律師,或者聘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被關押的涉案人,律師能夠大致判斷案件的走向,從而計劃下一步應該採取的措施和辦法。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被批捕後,司法機關應當24小時內通過家屬,家屬可以準備一些合法的個人物品送到拘留所。需要注意的是,在批捕拘留期間,家屬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一般是爲了訴訟案件審理的需要,另外也防止見面後傳遞消息造成訴訟案件審理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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