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未成年人不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2、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2)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4)犯罪後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爲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
(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二、檢察院決定批捕的手續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製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製作不予逮捕決定書,並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爲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在不少犯罪活動中,都有未成年人的影子,比如故意傷害,盜竊等。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較輕、沒有造成惡劣後果並且主動認罪,監護人積極賠償的,可以不逮捕,讓監護人在家裏監護。通過進一步偵查再決定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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