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看守所逮捕是什麼意思?
被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法院,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以及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這一規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爲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爲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爲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爲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爲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確有逮捕的必要性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纔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即爲“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爲,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爲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當任何公民做出了違法犯罪行爲後,都是會給其他公民和社會共同治安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所以說司法機關在發現了違法行爲也會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當符合了逮捕的條件後司法機關即可將其進行逮捕,在被逮捕後司法機關也是可以繼續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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