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人員要滯留多久才能提請批捕
一、刑事拘留的人員要滯留多久才能提請批捕?
事拘留的人員最長滯留30天之後就要提請批捕,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滯留和刑事拘留之間沒有什麼直接的聯繫,因爲公安機關也不能無憑無證的將犯罪嫌疑人滯留在看守所,而刑拘之後提請批捕的時間不超過30天就都不違法。犯罪嫌疑人自己不可能不清楚被刑事拘留的原因,就算有什麼誤會也要通過律師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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