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能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此時的程序就是很重要的一個內容。接下來,本站小編圍繞刑事拘留程序的內容,爲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拘留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爲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譭棄或者僞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 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二、哪些情況會被刑事拘留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相關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並不是隨意採取的,此時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同時辦理相應的手續纔可以。如果還想了解刑事拘留其他方面的內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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