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判刑後還用還錢嗎
一、詐騙判刑後還用還錢嗎
詐騙罪判刑後是需要還錢的。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後,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並不能代表民事責任。除非原告主動不要了,否則債務仍然存在,但刑法規定中並沒有要求還款。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犯本罪的,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除了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時應當並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沒有判令償還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內容。
還款的情況只是在判決前作爲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不還款會使法官量刑偏重,在判決後可能作爲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二、詐騙金額超過多少可以立案
詐騙金額達到3000元,會被判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不一樣的,按照當地標準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相關法律法規,詐騙公私財物價值達到3000元的,符合詐騙罪的刑罰最低金額限制。價值達到3000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於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數額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私財物。
(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3)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4)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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