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想象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一、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想象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屬於法條競合而不是想象競合,因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構成要件不同,並基於量刑均衡考量,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界限清晰,條款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係,僅因行爲人的行爲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無交叉或重合關係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在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其行爲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那麼該行爲同時成立詐騙罪,原本無關聯的兩罪因爲行爲人的行爲而產生關聯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怎麼判刑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行爲人既要有冒充軍人的行爲,又要有招搖撞騙的活動。如果行爲人僅僅爲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冒充軍人,沒有進行招搖撞騙的活動,則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爲人進行了招搖撞騙的活動,但不是冒充軍人名義實施的,則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處理。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爲。本法對這兩個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區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爲欺騙行爲,而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爲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纔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爲,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爲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爲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雖然詐騙罪域招搖詐騙罪存在相似之處,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並且此兩種罪名的處罰也存在着較大的差異,若是出現了競合關係,那麼審理案件的檢察院首先需要確定其實施的行爲造成的社會危害,然後從重處罰實施詐騙行爲的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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