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相關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判刑標準的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相關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判刑標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爲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僞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結合假藥標明的適應病症、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況認定。
第二條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同時也有量刑時詳細的參考依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爲犯,但是生產銷售假藥的量刑標準跟案件情節的輕重程度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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