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有三個量刑幅度:第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個人在哪些情況下會成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會成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如果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同時積極退賠,或屬於情節輕微的從犯,是可以爲其積極爭取緩刑或者不起訴的辯護效果的。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收公衆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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