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判的情況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一、誤判的情況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爲,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種行爲。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爲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爲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爲。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爲。
二、怎樣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爲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爲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的目的在於對司法機關誤判或者錯判的訴訟案件給予一定的賠償,減少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法律規定,被錯判的情況下,顯然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有關國家賠償的標準和方式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具體案件來認定,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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