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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中個人免責的內容有什麼?

我們現在的國家的法律已經可以說是非常的完善了,對於我們身邊的基本上所有的案例所有的問題都可以用法律來進行解釋的。對於犯罪我們大家都知道個人犯罪,其實犯罪的內容當中也有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規定其實有很多,那單位犯罪中個人免責方面的內容都有什麼?

單位犯罪中個人免責的內容有什麼?

刑事責任免責條件—無罪過事件

無罪過事件是犯罪行爲雖然在客觀上已經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並不是處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法律規定無罪過事件不是犯罪。

不能抗拒是指行爲人不能抗拒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又稱爲不可抗力。不能預見是根據行爲人當時的情況完全預料不到結果的發生,也不能要求他預見到,即行爲人沒有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行爲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沒有過失。這又稱爲意外事件。例如,某甲系某廠司機,某日深夜駕車返回廠裏,在倒車進入車庫時將睡在車庫麻袋中的某乙軋死。後查明乙系乞丐,偷偷溜進車庫過夜,並鑽入車庫麻袋中取暖。此時,某甲不能也不可能預見到這一情況,因此,某乙的死亡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是無罪過事件。

無罪過事件除了上述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以外,還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情形中,行爲人雖然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但由於法律的特殊規定,實際上赦免了這類事件的刑事責任,成爲正當防衛人和緊急避險人的免責事由。在合理限度內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也是無罪過事件。

我國《民法通則》之規定,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現有學者提出除此之外當有受害人同意、自助行爲、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等。而有的則認爲,除上述事由外,還有職務行爲、意外事件、受害人過錯和權利行使不能等也屬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 一種是民事訴訟中,原告對被告不予再追訴下去,雙方通過私下協議解決雙方爭端。

一個是在刑事中, 刑事中有訴辯交易這一種制度,也就是在檢察官起訴前犯罪嫌疑人可以和檢查官就某些罪名達成一項協議,通常是以犯罪嫌疑人承認一些犯罪事實,以便檢察官及早提起訴訟。而檢察官給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便是對某些罪名不予起訴,以減輕處罰。當然檢察官是要跟法官商量好的。

對於單位犯罪中個人免責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對於這個問題的規定一般都是指的是在單位犯罪的時候我們是沒有犯罪的行爲的都是在免責的範圍之中的。因爲單位犯罪一般都是很多人一起,但是有的人是沒有責任的,所以說這樣規定是明智的。

標籤:單位 犯罪 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