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只有人證能成立嗎?
一、販毒只有人證能成立嗎?
不成立,需要同時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纔可以使罪名成立。人證雖然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但是案件偵破中的各種證據是要互相印證的,形成一種證據鏈。人證是否能夠推翻物證,這要看具體情況,要經過邏輯的分析確認。一般情況下,物證的證明力要大於人證。證據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可以作爲證據的情況
《刑訴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只要這些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可以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就能夠認定販毒
以上就是販毒罪的具體證據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確鑿的證據纔可以對犯罪事實進行佐證,纔可以由司法機關作出準確且合法的判決,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上訴來進行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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