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犯的罪數形態主要有哪些
一、綁架犯的罪數形態主要有哪些?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爲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筆者認爲,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爲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爲的連帶行爲,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爲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爲,刑法理論上稱之爲想象競合犯,即行爲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爲" 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爲重傷或死亡作爲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爲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關於這一點理論界分歧很大。理由有:
(1)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爲人綁架被害人是出於勒索錢財爲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後,又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爲和劫錢行爲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爲。
(2)刑法關於綁架罪和搶劫罪並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3)對已滿14歲未滿16週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未規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綜上所述,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
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麼人質被害後,犯罪行爲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爲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筆者認爲,犯罪行爲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爲,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處。
二、綁架罪的量刑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或綁架他人作爲人質,處十年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綁架並被殺害,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的,以綁架罪論處。
以索取質務非法扣押他人、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不以綁架罪論。
像是先綁架,拿到錢以後又殺害綁架人質的這種罪數形態就同時構成了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這樣一來的話,當事人也是要被數罪併罰的。可是,綁架過程當中搶劫財物的這種行爲能不能被數罪併罰,就沒有什麼具體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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