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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違法所得的認定

刑法中的違法所得在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法學理論界亦各持己見,例如有‘犯罪所得說’與‘一般違法所得說’(即非犯罪所得說)。

刑法中違法所得的認定

本人認同‘犯罪所得說’,即刑法中的違法所得應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或者物品,如盜竊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貪污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等。

《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