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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不提起訴訟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不提起訴訟有哪些
律師解析:刑事訴訟法不起訴如下:
1、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不享有自由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裁量權。
2、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那些其認爲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在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之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