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考驗期多長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是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爲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爲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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