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審有哪些程序
自訴案件審理程序按《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爲告訴人。
第二百六十四條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第二百六十七條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爲,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對自訴部分的審理,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八條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
第二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二百七十二條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爲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准許。
第二百七十三條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條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
部分自訴人撤訴或者被裁定按撤訴處理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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