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法定證據的種類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法定證據的種類哪些?
1、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就是指證人將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5、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爲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二、民事訴訟中法定證據的性質是什麼?
1、客觀性
指作爲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爲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爲人所認識和理解。
爲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僞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僞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爲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覈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纔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
指作爲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定證據具有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特徵。講到這裏,我們也對民事訴訟法定證據的種類哪些有了一定了解,像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查筆錄等都屬於法定證據,只不過它們的證據效力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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