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延長舉證期限可以嗎?
在相關法律制度中並無明確規定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具體可以延長多長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的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民事訴訟期間的延長一般以當事人申請爲限,而舉證期限的延長則完全以當事人申請爲原則,法院不依職權確定期間的延長。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事實上,民事訴訟活動中的舉證期限本身就不是固定的,案件的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只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准許即可,或者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的舉證期限。民事訴訟期間的延長一般以當事人申請爲限,而舉證期限的延長則完全以當事人申請爲原則,法院不依職權確定期間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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