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出庭作證作用有哪些?
一、刑事證人出庭作證作用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是認真貫徹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這一司法原則的重要形式,是正確定罪量刑和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證人證言作爲直接證據,在揭露案件事實,打擊犯罪活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打擊犯罪活動
證人能夠向司法機關提供有關案情的真相,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各執一詞的場合,證人出庭接受雙方的詢問質證,揭露案件事實,能夠正確的認定事實,同時也有利於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二)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的質證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157條都賦予了控審雙方庭審質證權。證人出庭能夠彌補證人書面證言中,由於詢問人的業務素質和記錄人知識水平的差異,造成的證言筆錄在某些細節上,表述內容上難免出現的模棱兩可的語言。這樣,即使是證人說出表達不清的言語,也可以通過當庭審查、判斷、覈實,進而使其得以準確的理解。另外,證人出庭作證,還可以減少金錢、利益等因素的干擾和誘惑,增加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反之,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就不能進行有效的控辯對抗,也就難保控辯的平衡和法律的執行。
(三)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
證人出庭,可以減少執法過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減少了出僞證、假證、隨意出證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同時也是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需要,將證人證詞置於旁聽羣衆監督之下,真實體現了公開審判的社會效果。
(四)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庭審方式的改革
控辯庭審方式,具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內涵,所舉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雙方質證。由注重審查實體轉化爲注重審查程序,依法認證,確保了控辯雙方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爲公正審判提供了法律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由控、辯雙方申請到庭,充分體現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進公正裁判。證人出庭作證,還可以提高法官駕馭庭審活動的能力,由原來國家職權主義變成了控辯式的當事人主義,增大了控辯雙方的舉證責任,是庭審改革的重要內容。從某種程度上講,證人不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就不能正確貫徹執行,庭審方式的改革就會成爲一句空話。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在刑事訴訟裏面一般都是有證人的存在,而對於證人的證詞也會作會判案的重要依據,對於證詞我國的執法人員也會經過反覆的查實,這也是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所以證人對於一個案件的結果是起到很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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