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爲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爲或者一般違法行爲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提起公訴必須具備兩項程序條件:
(1)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具有管轄權;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如果認爲提起公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即應提起公訴;反之,應當不起訴。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來負責調查案件,而對犯罪嫌疑人的起訴是由檢察院來進行。針對於檢察院,如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的話,首先會經過審查起訴,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充足,犯罪事實明確之後,纔會對其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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