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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留置送達所在單位指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留置送達所在單位指什麼?

民事訴訟法留置送達所在單位指什麼?

留置送達,是指當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無理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寫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實,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取證人簽名或蓋章,然後,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處所,即視爲送達。在民事訴訟的送達中,人民法院送達調解書時,不能採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因爲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簽收,應視爲調解不成,原調解書不發生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繼續進行審理。

除留置送達外,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方式還有: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

二、公告送達和留置送達有什麼區別

公告送達,法律術語,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留置送達:送達方式的一種,適用於受送達人不願意接受訴訟文書的情形,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件留在收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屬於強制送達除留置送達外,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方式還有: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爲送達。

如果雙方經過協商無法解決爭端時,就會通過向法院提出訴訟等方式來解決。那麼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做出最終的判決結果,在做出判決後法院也會將訴訟判決書以及其他的訴訟文書送達至當事人處,同時當事人也不可以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