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日如何認定?
一、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日如何認定?
關於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幾種訴訟時效起算點: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期限屆滿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作爲起算點;債權人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以該期限屆滿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3、沒有明確法定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它同前類型有共通之處,但原因明顯不同。這一般是指發生於某些無效民事行爲的債權請求權。無效民事行爲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爲的有 效要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爲。根據《民 法通則》第61條之規定,因無效民事行爲取得財產的,應返 還給對方,有過錯方應賠償對方由此遭受的損失。實務中,有 關無效民事行爲的訴訟請求主要爲兩類;一是返還財產;二是賠償損失。由此,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皆適用訴訟 時效,其起算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衆說紛紜,但通 說認爲應該以該民事行爲被確認爲無效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4、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條件成就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5、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期限到達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6、請求他人不作爲的債權請求權,例如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保守祕密,以義務人一方違反不作爲義務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7、由於侵權行爲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以受害人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以損害事實發生之日作爲訴 訟時效的起算點。損害事實發生後一段時間當事人才知道 的,以他知道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判中,侵害當時就可以發現受傷的,以侵害之日作爲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侵害當時沒有發現的,事後經過檢查確 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所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8、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 定。關於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問題,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規定。比 如,我國《海商法》第258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 要求賠償的2 年訴訟時效期間,分別依下列規定計算:有關 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應當離船之日起算;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輸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 船之日起算;因運輸期間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 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 離船之日起算。”《國家賠償法》第32 條規定:“賠償請求人 請求國家賠償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 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算。”《民用航 空法》第135 條規定:“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 之日起計算。”等等。
二、對我國民事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理解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權利人在法 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是指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的時間。
任何訴訟時效都有一個開始的地方。可以說,民事訴訟時效起算點有如萬丈高樓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任何訴訟時效的案件糾紛,不弄清楚訴訟時效起算點,根本無法展開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訴訟時效的 問題才能順利解決。
在民事審判中如何認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我國法律 規定來看,關鍵在於如何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對此,可以分兩個方面來剖析:第一,“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知道”即指權利人瞭解權利被侵害事實,可以開始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至於權利人在事實上能否 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則在所不問。這一規定從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出發,完全有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都知道,在一個案件雙方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關於民事訴訟的起效日的判斷方式並不固定,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但是一般的起算日的計算都是本着最簡單最有效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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