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個人民事訴訟需要什麼材料?

一、個人民事訴訟需要什麼材料?

個人民事訴訟需要什麼材料?

1、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爲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籤名,原告爲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2、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1)原告爲個人的,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爲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

(2)原告爲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爲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

3、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不是律師的,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提供下列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複印件),按順序編號,列出證據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

(1)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

(2)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據;

(3)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

(4)其他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請?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爲,應向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如果走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訴的話,原告應該準備好民事訴訟狀,身份證及借款合同等相關證據材料。在訴訟狀中,必須寫清原告被告姓名、闡述訴訟請求,並且應該有事實和理由作爲支撐。個人委託律師的話,還得提交一份委託書。

標籤:材料 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