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是什麼意思?
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
1、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定義
雙方代理則是代理人同時代表雙方被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行爲。
自己代理行爲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爲. 是明顯的濫用代理權的一種,爲法律所禁止的行爲。
2、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效力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是原經濟合同法中的概念,該法中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此條規定中對於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簽訂的合同認定爲無效。但是有例外即: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若事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其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應爲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試擬稿)》第三十七條規定:“代理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無效。但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商業習慣的,或者經過雙方當事人許可或追認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八條規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的合同,無效。但合同純使被代理人一方獲得利益的,不在此限。
3、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責任
如雙方代理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事後未得到各方的追認,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關係,如造成損失亦應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4、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風險
雙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風險就是代理人欺騙雙方的被代理人從中漁利,自己代理也存在這樣的風險。按照現在比較流行的信息不對稱原理,代理人對這兩種情況下被代理人的情況一清二楚,被代理人處於劣勢。因此也有專家認爲,按照人性惡的前提,無效是比較合理的後果。
以上就是關於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詳細解釋了,一般情況下這種合同是被認定爲無效的,而且如果雙方代理沒得到當事人同意的話,造成的後果是需要代理人自己承擔的,而且這兩種方式都是有較高風險的,所以如果您要簽訂任何合同,都應該本人親自到場,以防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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